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平凉市景兴·安格斯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景兴清真肉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你公司已被我院以(2013)平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强制解散后,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我院以(2014)平中法民清(预)字第1号案件进行审理,因你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驽现下落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9条、第11条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通知书。你公司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或公告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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