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甘08民终1477号
梁山县环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曹继军与冯明旭、原审被告梁山县环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甘08民终147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曹继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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