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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平凉中院 发布时间:2021/8/25 15:40: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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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部门职责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3.审判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承办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机构设置情况

灵台县人民法院现有内设机构14个,包括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执行庭、民一庭、民二庭、刑庭、行政庭、审监庭、审管办、法警大队、什字法庭、朝那法庭、独店法庭。当年机构没有变动情况。

(二)人员基本情况

灵台县人民法院核定行政编制的59人,实有人数48人,其中中央政法编制44人,工勤人员4人;现有聘用制书记员19人;遗属人员2人。以上全部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本部门没有相关数据,故本表无数据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本部门没有相关数据,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收、支总计1,918.93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4.29万元,增长1.28%,主要原因是人员普调工资、部分人员经费调标相应增加了收入。2020年度收入合计1627.68万元,较上年增加26.44万元,增长1.65%,2020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291.25万元,减少2.15万元,下降0.73%;支出方面,2020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875.42万元,增加272.04万元,增长16.97%;2020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43.51万元,减少247.74万元,下降85.06%。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收入合计1,627.6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523.38万元,占93.59%;其他收入104.30万元,占6.41%。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支出合计1,875.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96.74万元,占69.14%;项目支出578.68万元,占30.86%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793.45万元。与2019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5.62万元,增长1.45%。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安排基层法庭空气能供暖项目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52.0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54.33万元,增长16.98%。主要原因是人员普调工资年中追加安排基层法庭空气能供暖项目款部分建设项目2019年年末尚未完工,款项按照施工进度支付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181.9万元,支出决算为1,618.6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6.9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普调工资、部分人员经费调标相应增加了收入,部分建设项目2019年年末尚未完工,款项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年中追加安排基层法庭空气能供暖项目款。

2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58.91万元,支出决算为48.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2.3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调离人员较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减小

3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数为41.88万元,支出决算为41.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1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一名退休人员相关支出由县级财政保障

4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43.46万元,支出决算为43.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79.9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21.9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25.08万元,增长13.95%,主要原因是人员普调工资、部分人员经费调标。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项目。公用经费157.9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25.62万元,下降44.30%,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我院在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方面节约支出。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1.35万元,支出决算为83.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3.6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三公”经费开支。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年初预算数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本单位无相关数据。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为126.27万元,支出决算为83.4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6.0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年初预算数为36.00万元,支出决算为35.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9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为90.27万元,支出决算为48.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3.3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疫情影响我院案件有所下降,公务用车使用次数随之下降,运行维护费有所降低

3.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数为5.08万元,支出决算为0.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7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减少接待次数,规模上节约支出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实物量情况

2020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2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国内公务接待3批次26人,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0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7.95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25.63万元,下降44.30%,主要原因是我院在各项机关运行经费上厉行节约。

其中:本年度会议费支出0.0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00万元,增长0.00%,本单位无相关数据。本年度培训费支出0.4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9.96万元,下降95.49%,主要原因是因疫情原因,外出培训减少,部分培训费用由主办机关承担。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0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合计204.1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7.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7.1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5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度我院共组织3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分别为中央转移支付绩效、法院业务费、法庭运维费专项资金,自评结果均为”,涉及资金519.03万元。

(二)绩效自评结果

1.绩效目标自评表:见附件2

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自评情况:2020度中央下达我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预算185.77万元,支出185.77万元,执行进度为100%。主要为科技法庭项目支出、诉讼服务中心装修项目、购置审判桌椅、审判隔离栏、文件柜、国徽、法徽等设备购置,执行率100%。

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积极运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建立起新型的更加完善的法院经费保障机制,以确保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法院完成2020年各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完成2020年法院计划内信息网络建设和设备的更新换代。及时分配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各项工作目标。2020年我院圆满完成绩效目标任务,完成率100%。

全省法院业务费支出绩效自评情况:2020年全年预算310.55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210万元上年结转资金100.55万元。全年执行数309.26元,执行率99.58%。

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1.确保了日常审判执行工作及辖区基层法庭正常开展,同时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改善保障了办案业务的资金支持;进一步推动灵台县人民法院司法改革。2.给干警提供了安全、良好的司法工作环境,满足了本院办案主业有效运行。3.能够让当事人在每一件案件中达到95%以上的满意度。本院本年度各类案件结案率达到了97.50%。

法庭运维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全年预算数24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24万元全年执行数24万元,执行率100%。

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保障了我院基层法庭工作

的正常运转,方便了辖区人民群众诉讼服务,有效地维护了

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2.绩效自评报告或案例:见附件3

(三)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等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1、附件1:灵台县人民法院2020年决算表.xls

      2、附件2:灵台县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xlsx

      3、附件3:灵台县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pdf




灵台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